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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3500亩土地建光伏 基本农田能否建设农光互补?

来源:全民光伏

时间:2016-07-15

据报道,近日河北省巨鹿县村民反映:“该县违法“以租代征”3500亩基本农田作为开发国家级光伏扶贫试点县,计划配套生态农业大棚一期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大棚光电一期)涉嫌弄虚作假,以此领取政府的专项补贴,造成该县约3000余亩基本农田被撂荒。”调查发现,该项目单位去年8月宣布投产,并领取财政补贴,但实际上仅少量发电设备在运行,其它设备多因资金不足搁置停工。只见数千亩基本农田里,太阳能发电板下野草疯长,不见农业大棚。

当地村民举报光伏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事情屡见不鲜,那么基本农田能否被占用建设农光互补呢?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有人咨询: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号召,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目前正投资开发建设“光伏+农业”,即农光互补项目。依托农业大棚,上方发电,下方种植农作物,一地多用,不荒废不固化不改变土地性质。想咨询一下,这样的项目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呢?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给出的回复是:按现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占用设施农业、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具体政策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相关文件提到光伏建设用地问题

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014年能源局发布《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文件中提到的“滩涂、湖泊、荒山荒坡”属于未利用地,“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废弃土地可能属于建设用地,如采矿用地。

而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这些地是不允许私自利用建光伏电站的。

据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提到: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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