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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政策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19-12-18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中心城区分局、新城区和开发区区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现就我市城区既有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设范围
为保障城市空间形象、彰显城市魅力,中心城区以下区域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1、两江四岸地区沿岸及城市主干道一线街坊的区域。
2、重要湖泊周边。东湖西岸及南岸、南湖西岸及北岸、环沙湖周边一个街坊或湖泊绿线以外不少于120米的区域。
3、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所划定的一元路片、“八七”会址片、江汉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岛路片、昙华林片5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首义片、农讲所片、洪山片、青山“红房子”片、珞珈山片5处历史地段。
4、对外交通枢纽。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武汉火车站站前广场向外扩展400-800米范围所覆盖的完整街坊。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
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2、项目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防水、防火、防雷、屋顶荷载及日照影响等因素;
3、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不应超过1.8米,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对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板应开展隐蔽设计,确保建筑立面的协调性;
4、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贯彻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办发 〔2018〕33 号),依照《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武政办〔2018〕86号)关于精减审批事项的要求,在限建范围外且满足前款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于规划许可。
四、本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新城区和开发区可结合空间管制要求划定辖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范围。
附:中心城区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区域示意图.pdf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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