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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1-05-17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发改规〔2020〕2号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以下简称1508号文件)要求,现将黑龙江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电网各电压等级、用电类别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按照1508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优化销售电价结构,调整35千伏、66千伏、110千伏电压等级分类,与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压等级分类保持一致,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公布的销售电价。

四、考虑到国家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五、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七、本通知所附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2.黑龙江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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