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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政策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11-24
1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光伏电站按照分布情况和运营模式差别,将主要供应区内用电的光伏发电项目划分为 2种类型:
第一类,集中式光伏电站。
第二类,分布式光伏电站。
光伏项目分两类,分别执行0.1元/度、0.25元/度上网电价;
太阳能发电实行上网分类标杆电价,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纳入或符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目录范围的,第I类集中式光伏电站执行 0.10 元/千瓦时,第I类分布式光伏电站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的执行 0.10 元/千瓦时,选择“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执行 0.25 元/千瓦时。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83号)精神,平价上网的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执行上网电价 0.25 元/千瓦时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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