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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政策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时间:2024-05-31
国际能源网获悉,5月21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的函。
鼓励试点开展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其中,接网电压等级为35 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方式。发电项目应整体备案,可结合用电方负荷增长和建(构)筑物规划等情况分期实施。用电方、发电项目应在同一土地权属、同一用电主体范围内,不得对外转供电。
(二)并网模式。发电项目均需通过用电方变压器接入电网,并网模式可自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中,“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需安装防逆流装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按当月集中式光伏现货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
(三)调度运行。发电项目需配合电网企业安装采集、计量装置,确保发电出力、电量全部纳入统计,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条件,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电力系统调峰。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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