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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政策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4-08-01
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增量新能源项目(2022年1月1日后并网)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在重新完成配储前暂停调用。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奖励优先发电计划。新能源场站通过容量租赁配储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自建或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
提升容量租赁比例。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进行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储能发展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nengyuan_nx@126.com,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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