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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管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5-03-17

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 

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即所有建筑设施必须位于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确定同一宗地范围内,同一企业拥有两个相邻地块,若未办理土地合并手续,也不能视为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宁东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结合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实际,会同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征求意见,请于3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nengyuan_nx@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阳 0951-6038090

             余佳帆 0951-8301962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wps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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