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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政策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时间:2025-04-22
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明确,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主体具体指新疆省调直调、参与疆内电力电量平衡,且已准入新疆电力市场并完成注册手续的疆内发电企业(包括单机容量 100MW 及以上的火电机组,风电、光伏、光热项目以及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等),市场化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以及经市场注册、满足电网接入技术规范的新型储能设施、抽水蓄能等。
新能源配建储能设施优先消纳自身新能源电量,原则上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确因电力保供和电力系统安全等原因,调度机构可以按需调用独立储能、新能源配建储能参与电网应急调峰,充电电量补偿价格为新疆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方案》,编制了《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991-363128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5111214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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