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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政策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时间:2025-06-3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主要包括: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求、调整项目建设规模要求、调整消纳和调峰要求、调整优化审批流程、做好项目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和指导工作等。
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求
取消同一法人限制,调整为项目配套电源、内部直连线路、负荷、储能可以是同一投资主体,也可以是不同投资主体。
非同一主体的新能源企业与负荷企业应签订长期供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均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明确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
调整项目规模要求
取消新增负荷用电量限制,调整为建设集中式新能源(总规模5万千瓦以上),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调整消纳和调峰要求
取消储能配置规模要求,调整为按需配置储能规模,要求项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新能源所发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5%。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
内能源新能字〔2025〕361 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 号)要求,自治区能源局进一步优化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求
取消同一法人限制,调整为项目配套电源、内部直连线路、负荷、储能可以是同一投资主体,也可以是不同投资主体。非同一主体的新能源企业与负荷企业应签订长期供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均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明确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调整项目建设规模要求
取消新增负荷用电量限制,调整为建设集中式新能源(总规模5万千瓦以上),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三、调整消纳和调峰要求
取消储能配置规模要求,调整为按需配置储能规模,要求项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新能源所发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5%。
四、调整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离网型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取消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直接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
五、做好项目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和指导工作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采取座谈交流、政策解读等方式,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对于拟优化调整实施方案的存量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履行变更手续,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对于新增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全区能源领域简政放权优化程序优化服务的通知》( 内能源法改字〔2025〕83 号)有关要求办理。其他方面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版(试行)》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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